《惠陽區人民政府關于調整畜禽養殖禁養區的通告》(以下簡稱《通告》)業經六屆162次區政府常務會議審議并通過,自發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現將《通告》有關事宜解讀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19年2月25日,惠州市惠陽區人民政府印發《惠州市惠陽區人民政府關于細化惠陽區畜禽養殖禁養區的通告》(惠陽府〔2019〕15號),現已屆滿失效。按照區政府工作安排,現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區實際情況,對惠陽區畜禽養殖禁養區進行調整,并形成了《惠陽區人民政府關于調整畜禽養殖禁養區的通告》(以下簡稱《通告》)。
二、制定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農村部公告 第303號》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農村部公告 第927號》
(五)《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
(六)《畜禽養殖禁養區劃定技術指南》
(七)《惠州市西枝江水系水質保護條例》
(八)《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三、征求意見采納情況
2026年1月向區直單位和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征求意見,2026年1月26日至2026年2月12日通過“惠州市惠陽區人民政府”門戶網站向社會各界征求意見。在征求意見過程中,共收集修改意見1條,已采納。
四、目標任務
進一步推進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引導畜牧業綠色發展,優化畜禽養殖業結構,突出重點區域、重點流域的環境保護,減輕畜禽養殖業污染,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促進我區畜禽養殖業持續健康發展。
五、主要內容
結合我區實際,決定調整我區畜禽養殖禁養區。通告具體事項:一是對禁養殖區、畜禽養殖、畜禽養殖場規模標準等關鍵詞進行詮釋;二是明確禁養區劃定范圍,依法依規將森林公園、自然保護區、永久基本農田、城鎮居民區和文化教育科學研究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流域生態嚴格控制區、實際工業建設區和村莊建設區等區域劃入畜禽養殖禁養區;三是明確禁養區管理要求,禁養區內嚴禁新建、擴建各類畜禽養殖場,通告自印發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為5年。在實施有效期內,禁養區范圍隨森林公園、自然保護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調整變化而動態變更,新調整的森林公園、自然保護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自生效之日起自動調整為禁養區。
六、關鍵詞詮釋
(一)禁養區:依法劃定的禁止建設養殖場或禁止建設有污染物排放的養殖場的區域。
(二)畜禽養殖:指在人工飼養條件下,以經濟利用為目的的陸生動物,包括豬、牛、羊、兔、雞、鴨、鵝、鴿等《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農村部公告 第303號》附件內公布的品種養殖。
(三)畜禽養殖場規模標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農村部公告 第927號》附件的畜禽養殖場規模標準。
七、前后政策差異
根據劃定指南規定進行部分區域調整,與調整前相比,具體范圍根據當地實際情況進行了優化和細化。
八、解讀單位和聯系方式
解讀單位:惠州市生態環境局惠陽分局
解讀人及聯系方式:溫煒彬,0752-3826538
